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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365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admin_jixujiaoyu 发布日期:2014-03-26

38365365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38365365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38365365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有关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38365365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查有疑问者,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情节严重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以书面形式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已经康复的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交纳学费,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注册后,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教育部规定的专业学制再延长两年,超过此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习形式为走读,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纠纷等非学业事宜,外地学生及家长可在京委托监护人关照。对于曾患有传染性、精神障碍等疾病者,入学后不论何时一旦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其他学生学习者,根据情节轻重,参照休学或退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均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十条  实行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双重考勤制度,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可采用点名,提问、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其班主任反映,由班主任登录累计。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学生请病假应持医院“诊断证明”向班主任请假。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教学主管院长批准。

2、学生因公出差,应持单位证明或会议通知书向班主任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3、不经请假而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自行离校连续8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缺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者,按休学或退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该课程的实验、见习考查不及格者,不具备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课、实验报告、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老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成绩单由主考教师和教学系主任签字,学生成绩应及时准确地登入学生卡并录入系统,原始成绩单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缓考、补考、旷考和考试违纪的处理办法: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2、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班主任书面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只能重考。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期课程总数的1/2,如有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方可。

被批准缓考者由教学管理科安排该门课程的再次考试时间。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这门课程的考试,其成绩的评定在毕业审查前将转换为“0”分。

3、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科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考。

4、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降级门数者),在下学期开学后,由教学管理科统一安排补考。最后一学期,仍有二门以下(含二门)不及格课程者,可申请毕业前补考。

5、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根据《38365365考场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违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科、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获得重考机会。

 

第五章  重考、重修、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考试、考查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同一门课程只允许重考一次,该门课程在教学管理科办理重考手续后,学生持重考证、学生证到指定班级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缺课超过1/3或实验课不及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二周之内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持重修证到指定班级听课,随该班级补满学时后参加考试。同一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重修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并附有效成绩单原件,经教学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免修。申请免修的时间为该课程开课二周内,过期不予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1、专科学生通过全国成人高等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相同课程考试,持有成绩合格单者。

2、持有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者;专科第二学历学生在第一学历完成英语课程并有成绩证明者可免修英语课程。

3、专科学生持有计算机等级一级以上证书者,本科持有计算机等级二级以上证书者,或第一学历为计算机专业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课程。

4、专升本科的主干课程,一律不能免修。

5、除公共课外,凡申请免修的基础课不得超过20%,专业课不能免修。

 

第六章  升级、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1、一学期有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留级(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为试读)。

2、自入学以来,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有五门者(补考及格课程不计算在内),应留(降)级。

3、最后一学期,经补考、重考或重修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不及格者,应留(降)级。

第二十条  留(降)级学生须按其新的所在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超过两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需停课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患有传染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其他学生学习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

3、学生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校方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由教学管理科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不予休学:

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休学的时间已经超过在校学习年限。

学校认为不具备休学条件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相应手续离校,否则学校不予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以及所在地街道(乡)或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教学管理科,在教学管理科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3、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的,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因病转专业、转学者需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2、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要求。

3、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科审定,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4、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成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审批、盖章。

5、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最后一学年的学生。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4、正在休学的学生。

5、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九章  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六门(补考及格课程不计算在内)者。

2、已经留(降)级两次,不及格课程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8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数2/3以上者。

4、隐瞒既往病史,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正常学习的。

5、不符合注册要求,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在校时间(含休学、留降级等)超过其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者。

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在校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不遵守校纪校规,履教不改者。

8、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教学管理科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能迟到、早退,上课不能随便说话,严禁吃零食、开通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参加未获批准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38365365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权力向学校申请召开听证会(详见《38365365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的有关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的学籍档案中。

 

第十二章  毕业审核与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毕业岗位实习、毕业综合考试和本科毕业论文。具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通过毕业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因课程、毕业论文不及格等修业期满三年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者,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附一年操行证明,经教学管理科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者,准予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3836536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主要专业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

2、外语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3、毕业综合考试成绩良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良以上。

凡符合上述四条,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者,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3836536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学位授予的要求。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经重考仍不及格者;主要专业课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不及格者。

4、在校期间有擅自缺考、违反考场纪律等受到处分者。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6、其他情形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一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证管理的办法:

1、学生证的办理与注册工作同时进行,学生证编号与入学名册一致。

2、学生休学、退学、转学必须交回学生证。

3、学生证丢失,本人提出申请方可补办。

 

第十四章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38365365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经200622838365365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63月开始施行。

 

 

 

 

 

 

 

 

 

 

 

 

 

 

 

 

 

继续教育学院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88)教学司字057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我院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1、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本人向学生科提交申请,经审核,查有实据,同意办理毕业证明书。

2、补办“毕业证明书”需交免冠、正面2寸照片一张。

办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以当年毕业生办理证书的时间为准)。

 

 

38365365学生考场规则(暂行)